財政部發布關於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在辦理完遷入地工商登記手續後10日內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表和合夥人(股東)情況匯總表。
“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0日內,及時核實該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收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同時通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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