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ews 2月23日消息,泰寧法院審結一起以「USDT 幣」作為理財對象的合同糾紛,2021 年江某與林某通過他人介紹相識通過建立微信群來交易「USDT 幣」,2021 年至 2022 年間江某先後向林某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約 10 萬元人民幣,由林某為其購買了約 76000U 幣,江某還通過林某指定購買 81000 U 幣,江某按照林某的指示將其持有的 U 幣分多次向平台轉入,由林某進行操作經驗,但所有資金被林某操作殆盡,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行金融監管政策,虛擬貨幣屬於沒有經過合法注冊的涉金融和投資屬性的事物,江某委託林某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有違金融管制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江某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江某的訴訟請求。
内容來源:P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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