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強化企業投資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要素資金管理政策的協同聯動。根據產業發展階段、產能監測預警情況等,按權限動態調整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權限層級,或報國務院同意後將備案管理調整為核準管理。對無序競爭問題突出的產業領域,經國務院同意可實行暫停核準、備案等臨時性調控措施,併明確具體要求、時限、操作方式等。強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資金管理政策的協同,對國家禁止建設的項目,依法依規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環評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資或提供融資支持等。加強要素審批與項目核準權限層級的銜接,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項目核準權限上收時,相關要素審批權限同步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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