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決定新增遼寧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莊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琿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溫州市)、山東省(濰坊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昆明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14個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制定本地區企業准入標准,規范遴選程序,支持具有車源整合能力、海外營銷渠道、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等綜合競爭力較強的企業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建立企業考核與退出機制,實行年度考核,對於不履行質量保障責任、違法違規出口不合格或盜搶、拼裝、報廢車輛的,暫停或取消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資格。遴選後的企業名單及年度考核結果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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