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深圳證監局发布關於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檢查,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占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質量控制機制不夠完善。公司部分項目質控環節形成的質量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公司個別項目對內核意見的答複、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公司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中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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