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稱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時,對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徵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辦法全文指出,徵信機構與境外徵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在合作協議簽署後、業務開展前將合作協議報告中國央行。
辦法並規定,徵信機構向境外訊息使用者提供企業信用訊息查詢產品和服務,應當對訊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訊息用途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信用訊息用於跨境貿易、投融資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人行指出,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平台、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徵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內,人民銀行將加強對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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