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利興發展(00068-HK)公布,於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聯交所的函件,通知公司其決定公司未能根據第13.24條維持足夠的營運水平及足夠價值的資產支撐其營運以保證其股份繼續上市,根據第6.01(3)條,公司股份將暫停買賣,但受限於公司覆核權利。
於作出該決定時,聯交所已考慮以下各項:
1.過去數年公司經營業務及收入均維持於極低水平,導致虧損及錄得經營現金流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及202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公司之證券投資及買賣業務組合主要包含兩家公司股份。於2020年6月30日該等投資分別佔公司總投資及總資產超過98%及82%。公司剩餘業務為一項住宅連車位租賃,只錄得微小收入。聯交所認為本公司之業務缺乏實質性,未能構成足夠營運水平。聯交所認為公司能滿足先前的第13.24條只是憑籍其申報資產。
2.聯交所認為公司業務未能滿足經修訂第13.24條(於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a)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2)條,自營投資證券通常不包括在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經營及資產水平評估之內。因此,公司證券買賣業務應該排除於第13.24(1)條項下經營及資產水平之評估考慮。
公司剩餘租賃業務規模及相關資產甚為微小。於2019年僅錄得港幣70萬元收入及港幣5500萬元資產值。聯交所認為公司未能證實該等業務為切實可行及有持續性及/或有實質性並有足夠價值的資產支撐其營運以保證公司股份繼續上市。
3.第13.24條修訂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並予公司一年過渡期。聯交所認為已予公司充分時間,唯公司未有向聯交所提供行動計劃,顯示任何公司業務重大發展,亦未能解釋新型冠狀疫情對公司之影響。
根據該決定,公司股份獲准恢復買賣前,公司需重新遵守上規則第13.24條,並達致聯交所可能設定的任何復牌指引及全面遵守上市規則致令聯交所滿意。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1)條,倘公司股份停牌持續達18個月,聯交所可取消公司股份的上市。根據第2B.06(1)條,公司有權將該決定提呈至上市委員會進行覆核。公司已決定不對該決定進行覆核。公司股份買賣將於2021年3月17日上午九時起暫停。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願轉載,請發郵件至content@finet.com.hk,獲得書面確認及授權後,方可轉載。
下載財華財經APP,把握投資先機
https://www.finet.com.cn/app
更多精彩内容,請點擊:
財華網(https://www.finet.hk/)
財華智庫網(https://www.finet.com.cn)
現代電視FINTV(https://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