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2月10日發布關於對中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稱,經查,中信證券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私募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項目履職不謹慎;二、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三、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戶提供對賬單,說明報告期內客戶委托資產的配置狀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中信證券應對私募基金托管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深入整改,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流程規范,保障業務規范開展,謹慎勤勉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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