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製範圍。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併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併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製,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併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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