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利邦(00891-HK)公布,於2020年12月14日,公司獲悉渣打銀行已於2020年12月8日向百慕達最高法院提交對公司的清盤呈請。提交呈請的主要理由為公司未能按照渣打銀行的要求根據公司於2016年10月31日向渣打銀行提供的擔保支付如該公告所述的同一欠款總額150,383,631.90港元。
呈請將於2021年1月8日上午十時正(百慕達時間)於法院聆訊。呈請僅作為公司之清盤申請向法院提交,及於公告日期,法院並無就將公司清盤而授出清盤令。
根據1981年百慕達公司法第166條及提述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出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的通告,香港結算可不作另行通知而隨時行使其權力暫時中止有關股份的任何服務(包括暫停接納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直至呈請獲撤銷、駁回或永久擱置,或公司已取得認可令;及(ii)於清盤開始後就公司財產(包括據法權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以及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成員地位的變更均屬無效,除非呈請獲撤銷、駁回或永久擱置,或公司已取得認可令。
公司正諮詢法律顧問及財務顧問的意見,以決定實施有關呈請的下一步措施及可能採取的行動以保護公司和公司股東利益。接獲呈請後,公司已開始和渣打銀行商討友好解決呈請。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就呈請的任何重大進展進一步刊發公告。
鑑於可能清盤令對股份轉讓的影響,公司正向法院可能申請認可令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公司股東務請注意,概不保證法院將授出任何認可令。倘並無授出認可令但清盤令並未獲解除或永久有效,於開始清盤後,所有股份轉讓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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