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9月14日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增設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進口。
二、增加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承擔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增加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為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開始承擔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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