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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國常會會議通過《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製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併且控股或實際控製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會議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要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推進實施,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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