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已經2020年7月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併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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