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月6日發布,證監會起草了《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其中,主要制度安排指出:
(一)轉入板塊范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二)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上市程序。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轉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轉板上市保薦。提出轉板上市申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鑒於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在公開發行時已經保薦機構核查,並在進入精選層後有持續督導,對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保薦要求和程序可適當調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股份限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後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已經限售的時間。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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