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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界會計師協會: 建議業績公佈時限延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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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年2月10日 下午6:49

【財華社訊】香港商界會計師協會表示,鑑於近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迅速蔓延,中國內地政府採取嚴格的限制人流活動措施,上月多個城市已被封鎖,香港政府亦推出措施,陸續關閉多個中港主要跨境通道。 這一系列的抗疫措施, 對於在內地有大量業務而以12 月31日為年結日的上市發行人來說, 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因為其公佈已審計業績的截止日期為次年的3月底,會計人員需於2月至3月期間確定上一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而審計師亦要執行所有審計程序,以趕及在3月底前讓上市發行人發佈已審核的業績公告。

香港證監會與香港聯交所於2月4日發表的聯合聲明,就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遊及其他限制的情況下如何披露財務資料,向上市發行人及其審計師提供指引。指引內容指出,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對上市發行人及其審計師的工作造成影響, 應向聯交所提供所需資料及解釋受影響的程度。 如發行人無法與其審計師取得同意,但卻在其他各方面能夠完全遵從《上市規則》內的匯報規定,發行人便應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該份尚未與其審計師議定的初步業績。 而上市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應監察發行人財務報表的完整性。 該會認為聯合聲明的指引建議不但增加上市公司的會計師額外的工作量, 亦把責任推給審核委員會及審計師,進一步加重會計從業員和審計師的負擔,提高了會計從業員及審計師因要趕及於3月底前發佈有關上市發行人業績公告而到疫區工作的風險,及因需盡快處理工作而到客戶的公司現場處理審計程序,增加了人傳人的風險。

在這非常時期,該會衷心希望聯交所及證監會體諒商界會計師的擔憂,保障會計從業員的健康及減低疫情的傳染風險,允許財政年度為2019年12月31日的上市發行人業績公佈時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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