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綠科科技國際(00195-HK)公布,於2019年12月24日召開的該公司董事會議上,董事商議該公司是否有必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329條(「證券及期貨條例」)行使其權力調查該公司股份的實益擁有權,以釐定丹斯里皇室拿督古潤金P.S.M., D.P.T.J. J.P(古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是否合共持有該公司股份30%或以上之投票權權益。
於2020年1月6日召開之該公司董事會會議上,大多數出席的董事投票贊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行使該公司權力展開行調查(惟許進勝先生(古先生之替任董事)就向從事調查的專業人士支付的應付費用水平持有反對意見)。該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行使其權力並展開調查,首項調查包括古先生在內的註冊股東、及經紀商,以及中央結算系統(即處理所有香港上市股票的結算系統)之參與者。
任何人士收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發出的調查通知,均有責任及義務對調查作出回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4條,任何人士:(a)任何人,如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能遵守該通知,或(b)有關人士:(i)看來是遵從通知的規定,就任何要項上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及(ii)知道,或罔顧有關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均構成犯罪,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兩年;或(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凡任何法團所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該身分行事的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的,則該人與該法團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予以起訴。該公司將待調查有任何發現或進展後另行刊發公告。承董事會命綠科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謝玥香港,2020年1月6日於本公告日期,該公司董事會包括五名執行董事,即李冬先生、聶東先生、汪傳虎先生、謝玥小姐及SumiyaAltantuya小姐;兩名非執行董事,即丹斯里皇室拿督古潤金P.S.M., D.P.T.J. J.P(許進勝先生為其替任董事)及金曄先生;以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季志雄先生、曾錦先生、周永秋先生及段志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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