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莊士中國(00298-HK)與莊士機構國際(00367-HK)聯合公布,他們作為索償人近日收到四川法院有關該項索償的判決,並頒令解除索償人與中方合作夥伴之間就該項目訂立的多項協議;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支付逾1.2億元(人民幣.下同)(即索償人為該項目投資的原出資款),連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兩倍利息,有關利息由2009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
此外,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支付該項目內的部分租金收入,金額約為352萬元;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1005萬元,連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關利息由2007年11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1000萬元之49%,連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關利息由2007年11月22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1090萬元之49%,連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關利息由2009年7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
判決亦指出,中方合作夥伴應於判決生效起計30日內支付判決款項。據莊士中國法律顧問之意見,索償人及被告人均有權對判決提出上訴。倘索償人或被告人於規定期限內未有提出上訴,則判決將會生效。判決款項實際金額僅可於判決生效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而釐定。根據索償人作出的估計以作參考用途,按直至2019年12月31日計算的判決款項約為人民幣2.854億元(相等於約3.168億港元)。於2019年9月30日,莊士中國於該項目的總投資成本約為1.468億元(相等於約1.629億港元)。
目前,索償人尚未收到任何通知,亦不知悉任何被告人是否會提出上訴。同時,索償人亦正向其法律顧問尋求有關是否就判決提出上訴的法律意見。
莊士中國及莊士機構國際於2018年6月1日聯合公布,有關莊士機構及莊士中國就成都共同發展項目之權益入稟四川法院,向中方合作夥伴成都西部汽車城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胡先成、乙方成都金宇控股集團及甲方之配偶提出索償一事,索償人已將索償金額提高約1.24億元人民幣,至約5.59億元人民幣(相等於提高約1.53億港元至6.88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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