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一)為穩步實現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目標,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准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准價按當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對電力交易中心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發展適時對基准價和浮動幅度范圍進行調整。
(二)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基准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並以年度合同等中長期合同為主確定;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准價執行。
(三)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准價執行。
(四)燃煤發電電量中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
(五)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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