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部主任蔡建春10月18日表示,《關於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施行後,尚未取得證監會行政許可決定的相關併購重組申請,適用新規;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後發布施行的《重組辦法》變更相關事項,如構成對原交易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根據《重組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決策、披露、申請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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