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廣播(00511-HK)(TVB)於2017年提出回購計劃,卻被證監會發現大股東Young Lion Holdings Limited(下稱YL)透過股東協議及關係協議(統稱為有關協議),隱藏背後複雜的股權架構,結果除導致回購計劃泡湯外,通訊局要再審視TVB分別於2015年、2016年提交的股權變動申請。擾攘兩年,通訊局周五(27日)公布,審視兩份涉及YL的協議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TVB違反《廣播條例》有關「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或「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條文。
TVB表示歡迎通訊局決定,審視結果印證TVB在事件中一直遵守《廣播條例》相關條文。
兩年多前,TVB提出42億元回購計劃,意外爆出持有26%股權的大股東YL存在雙重股權架構,設有具投票權及不具投票權兩層架構。主席陳國強表面上為TVB掌控者,擁有YL的56.51%投票權,實際股權只得6%;相反,電視廣播副主席、有「中國梅鐸」之稱的黎瑞剛旗下華人文化(CMC)於YL投票權雖只有32%,實際股權卻為79.01%,當時證監會質疑黎瑞剛才是TVB實際的「話事人」,而非陳國強。
通訊局:黎無法幕後操控
由於黎瑞剛於2015、2016年入股TVB時,後者未向通訊局遞交有關協議,當局對雙重股權架構並不知情。
本港對免費電視持牌人有一定限制,非通常居於香港人士為受限制表決控權人,若黎瑞剛為TVB實際「話事人」,可能違反《廣播條例》。
為證明陳國強是YL的表決控權人,TVB指出,根據YL董事的「理解及常規」,是由陳國強領導董事局,決定YL所持股份如何在TVB行使表決權,YL現任董事亦證實相關安排。通訊局認為,沒有發現有其他文件與TVB證詞相左,而黎瑞剛或華人文化亦無法控制YL董事局大多數成員的組成,有關協議沒有條文讓黎確保TVB事務按照其意願處理。
根據有關協議,黎瑞剛對YL部分決定有否決權,包括提名董事加入TVB。惟局方指出,在法律上,股東行使否決權以阻擋任何決定通過,一般不會構成《廣播條例》所界定的行使控制權。
沒蓄意隱瞞 毋須懲處
通訊局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TVB或有關人士於2015年、2016年申請股權變動過程中蓄意隱瞞當局,根據所得的資料,TVB未披露有關協議,可能出於判斷錯誤。換言之,TVB漏報文件毋須受到任何懲處。
現時通訊局要求,TVB須作出法定承諾書,表明陳國強當年提交股權變動申請時,是TVB 26%股權的表決控權人,之後亦然,而黎瑞剛及華人文化並非表決控權人;同時要表明陳國強一直按YL董事間的「理解及常規」,領導YL董事局如何行使其於TVB的權力。若法定承諾書有任何更改,須向通訊局滙報。
通訊局表示,考慮到有關協議條文和TVB未有披露有關協議對該局評估兩次股權變動申請的重要性及相關性,通訊局撤銷就該兩宗申請給予的批准;與此同時,由於信納TVB及有關人士所述,因此准許TVB就兩次股權變動重新提交申請,並予以批准。
另外,周五有傳TVB擬取消原本計劃於11月8日一同舉行的台慶亮燈和節目巡禮,TVB回應指有關說法毫無根據,因應近期市場環境,有需要調校過去節目巡禮之一貫做法,須以較靈活方式去加強與廣告客戶的聯繫及溝通,直接向廣告客戶推介來年的精采節目。
(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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