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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 監管借殼活動 上市公司易手後3年內不得出售業務
原創

日期: 2019年7月26日 下午6:33

【財華社訊】港交所(00388-HK)旗下聯交所,7月26日公佈經修訂有關借殼上市和殼股活動之《上市規則》,並將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

修訂後,將限制發行人不得在控制權變動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建議將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業務出售或作實物配發。聯交所亦可限制發行人不得在實際控制權轉手之時或其後36 個月內,進行有關出售或作實物配發。

修訂後亦禁止透過大規模發行證券借殼上市。禁止透過以下方式進行借殼上市:大規模發行證券換取現金,當中牽涉到又或會導致發行人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轉變,而所得資金將用作收購或開展規模較現有業務規模龐大的新業務。此外,亦收緊反收購及極端交易的合規規定。

有關反收購交易定義,將基於6方面評估,包括交易規模,目標資產質量,發行人業務性質及規模,主營業務出現根本轉變,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一連串的交易、安排。

至於有關上市發行人持續上市準則的修訂,包括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方可繼續上市。發行人集團的自營證券交易或投資活動,一般不包括在內,受其他監管機構規管的公司,包括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提出豁免。而「短期證券」的定義至包括容易轉換為現金的投資,並將其更名為「短期投資」。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說:「今次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上市規則》有關反收購行動的規定及持續上市準則,有助交易所應對市場上層出不窮的借殼上市手法,提升對殼股活動的監管。修訂對整個市場是一大進步,而又不會限制上市發行人進行正當的業務活動、業務擴充或多元發展。」

是次諮詢合共收到121 份回應意見,普遍對解決借殼上市和殼股活動問題的各項措施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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