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大生農業金融(01103-HK)公布,於2019年7月11日,該公司接獲一份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智贏法律訴訟作出日期為2019年7月11日之民事判決。根據民事判決,該公司須於民事判決生效日期起10日(即並無提出上訴申請情況下,自送達民事判決後15日)內向吳先生、嚴女士及承押人(統稱原告人償還尚未償還代價139,166,715元(人民幣.下同)(連同有關利息);逾期利息;原告人之法律費50萬元;及原告人之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1.9萬元。
倘該公司未能履行其上述償款責任, 則原告人有權與上海諧易(該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並為尚未償還債務之擔保人)訂立協議,據此原告人可透過股權折價上海諧易根據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之股權質押協議以承押人為受益人質押其於上海潤通之80%股權(上海潤通股份)而獲賠償,或透過拍賣或變賣上海潤通股份而按優惠基準獲賠償。
倘上海潤通股份之股權折價、拍賣價或變賣價足以履行該公司於民事判決項下之償款責任有餘,則多出之金須退還予上海諧易。
倘上海潤通股份之股權折價、拍賣價或變賣價不足以履行該公司之償款責任,則差額須由該公司承擔。而且,根據民事判決,該公司與上海諧易亦須共同承擔總額742,633.58元作為智贏法律訴訟項下之附加成本。倘該公司及╱或上海諧易未能履行彼等於民事判決項下之償款責任,則須償還之利息須加倍。
由於該集團現正向其中國法律顧問尋求有關是否接納民事判決或於生效日期前就民事判決作出上訴申請方面之意見, 董事會認為現階段評估其對該公司之潛在影響不切實際。智贏法律訴訟不會影響該集團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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