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銀保監局向轄區內信托公司下發《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明確信托公司選擇標準。
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近一年公司及高管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而此前,“制約很多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監管行政處罰’這一條件”。
某信托業務人員坦言,之前的標準導致很多保險、信托很難開展業務。
(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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