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幾家慘淡經營的公司、數名“忠心”員工配合,成功向8家銀行騙貸近5億,不得不說這是個“奇跡”。
作為國內貿易結算的重要方式,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國內保理為企業結算提供高度便利。然而,這一便利卻被個別犯罪分子鉆了空子。
6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泉州市三家公司因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處以180萬元罰金,董事長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參與者被判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而在這背後,是8家銀行近3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資金斷裂公司空手套貸款
根據判決書來看,此次涉案的被告人共有3家公司、5名自然人。其中,三家公司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均為黃某粘,即此次騙貸案的主要策劃人。
公開信息顯示,黃某粘為1962年生人,福建省石獅市人。其在10家公司擔任法人,3家公司擔任股東,12家公司擔任高管,對8家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此次涉案的3家公司均在其中。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單位愛德利公司、恒河公司、欣德利公司三家關聯公司,因經營困難,為籌集資金周轉銀行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開始設法套取銀行貸款。
從犯罪手段上來看,上述三家被告單位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黃某粘,指使愛德利公司總經理黃某傑(黃某粘之子)、愛德利總經理助理邱某亮、愛德利財務總監莊某玲和愛德利財務主管蔡某等人利用虛假材料向銀行騙取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商貼保理,再利用匯票、信用證、商貼保理進行貼現,從中獲取銀行資金,並將款項用於歸還關聯公司銀行到期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
為何采用如此覆雜的騙貸方式?據被告人黃某粘供述,早在2014年,其公司就已出現資金困難直至資金鏈斷裂。2015年6月份,公司停產。由於公司很多銀行貸款到期,在銀行辦理的貸款大多是通過開具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使用貸款額度,為繼續轉貸和使用銀行貸款額度,其與工作人員開始商量騙取銀行貸款的途徑。
根據愛德利公司某員工證言,2015年1月,黃某粘因公司經營困難,安排其擔任東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便通過關聯公司與東泰鑫公司簽訂虛假交易合同,再以此向銀行申請開具承兌匯票或信用證騙取資金。東泰鑫公司並無實際經營,其主要業務就是配合關聯公司制作虛假交易合同,騙取銀行錢款。
團隊作案+分工明確
動了騙貸心思之後,在董事長的帶領下,相關人員開展了協作有序的騙貸工作。具體而言,在犯罪分工上,涉案被告人分工十分明確:
財務總監莊某玲負責提供銀行到期欠款及銀行未使用額度情況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等材料,且負責貸款貼現;
總經理黃某傑、總經理助理邱某亮負責制作虛假交易背景的產品購銷合同;
財務主管蔡某負責部分虛假交易合同的增值稅票據開具、貨權轉移手續辦理和財務平賬工作;
愛德利運輸公司員工王某提擔任東泰鑫公司的法人,用該公司配合簽訂虛假的交易合同。
而根據被告人供述,每次商討騙貸事宜的流程是這樣的——
莊某玲一般會事先統計銀行貸款欠款到期及銀行剩余額度情況,黃某粘會讓黃某傑提出解決方案,再由邱某亮安排他人制作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並由蔡某根據產品購銷合同及進項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做賬,黃某粘同意商定方案後,由黃某傑等人負責執行。
經商量後,黃某粘利用其自己控制的愛德利公司、恒河公司、欣德利公司等通過互相簽訂虛假交易合同,自己公司簽訂權屬交易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辦理承兌匯票,再自己安排財務人員進行貼現,將錢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等。
在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時,黃某粘會先和銀行商量授信額度,再由其安排莊某玲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以取得銀行對公司的授信額度。
在愛德利公司員工的“緊密合作”之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間,上述三家公司多次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等材料,以獲取銀行授信額度,後再以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等材料騙取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及商貼保理,再立即進行貼現並將貼現的資金流轉回關聯公司,用於歸還關聯公司銀行到期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
基於此,三家被告單位與五名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因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三家公司共被判處罰金180萬元;董事長黃某粘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參與者被判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同時,責令被告單位退賠相關款項從涉案銀行來看,共有8家銀行不幸“中招”,分別為:興業銀行泉州泉港支行、農業銀行泉州泉港支行、平安銀行泉州分行、浦發銀行泉州分行、招商銀行泉州泉秀支行、中國民生銀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國銀行泉港支行、泉州農村商業銀行泉港支行。
經泉州東南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3家公司向8家銀行共融資41筆,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商貼保理業務出票人出票後,資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關聯企業38筆,金額計4.98億元,3家公司至今尚欠上述8家銀行本金共計2.88億元無法償還。
北京一位銀行風控人員向券商中國記者介紹,選擇通過獲取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方式並進行貼現的方式套取銀行資金,較普通騙取貸款手段更為覆雜隱蔽。通過虛構商業背景的方式,公司獲得銀行的授信額度,但如果直接放貸至公司賬戶中,其變更資金使用方式及資金流向容易被銀行發現。而通過上述方式套現,在轉了兩手之後,就能夠逃避銀行的監控。
從證人證言來看,其為套取銀行資金可謂“煞費苦心”:除準備虛假交易合同、財務數據、增值稅發票等材料外,被告方還聯系某“不用開展實際審計工作就能出報告且報告無需向註冊會計師協會報備的審計公司”,按照其要求設計審計報告。在一系列“精心準備”的材料之下,已經完全喪失經營能力的公司持續不斷地得到了多家銀行的輸血。
而在審判中,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表示,貸款銀行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明顯存在重大過錯等),意圖將騙貸問題甩鍋銀行。不過,法院表示,並無證據證實相關銀行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或知曉三被告單位相關騙取情況,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多家銀行已對涉案公司提出民事訴訟。目前,愛德利、恒河公司等公司已被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但由於部分涉案公司早已資金鏈斷裂、生產經營不善甚至停產,銀行最終能追討回多少欠款,似乎並不樂觀。
來源:券商中國作者:雲中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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