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ews 7月9日消息,據Digital Asset報道,韓國國稅廳(NTS)明確表示,從海外公司獲得的作為勞動收入的虛擬資産,必須在綜合所得稅申報表中進行申報。今年3月,國稅廳收到一項詢問,内容是:與外國公司簽訂單獨激勵合同並從中獲得加密貨幣的居民,是否需將其作為境外所得收入進行申報。
7月9日,該機構確認,若未通過稅務協會代扣代繳稅款,納稅人則需提交綜合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廳的這一立場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27條(代扣代繳責任)和第70條(全球所得課稅基礎的最終申報)。
内容來源:P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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