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5月7日,上交所發佈關于進一步支持發行科技創新債券服務新質生產力的通知。
一、進一步拓寬發行主體和募集資金使用範圍,擴大科技金融服務覆蓋面
(一)新增支持金融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券。在繼續支持科創企業類、科創升級類、科創投資類和科創孵化類發行人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的基礎上,新增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發揮投融資服務專業優勢,依法運用募集資金通過貸款,股權、債券、基金投資,資本中介服務等多種途徑,專項支持科技創新領域業務。
(二)新增支持股權投資機構募集資金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支持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出色管理業績、優秀管理團隊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擴募等。
二、進一步簡化信息披露安排,提升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簡化科技創新債券信息披露安排。科技創新債券發行人可以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適用簡明信息披露安排,簡化申報發行材料和信息披露,發行人可與投資者約定豁免相關披露信息。資產負債率不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具有行業領先地位的科技型企業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有效期,年度財務報告有效期最多延長至當年8月末,半年度財務報告有效期最多延長至次年4月末;最近一期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可以列表形式簡要披露半年度財務報表主要資產負債科目變動情況及變動原因。
(四)簡化申報材料簽章文件。支持科技創新債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債券項目申請階段按照規定對債券發行文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承諾認可各期發行文件、履行規定職責的,每期債券發行前無需另行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審計機構已對發行人前期募集說明書中引用的審計報告内容出具過聲明頁,確認募集說明書與審計報告不存在矛盾,並經主承銷商核查本期債券發行文件引用的審計報告内容與前期一致的,每期債券發行前審計機構無需再次簽署相關聲明。
三、進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機制,打造一二級聯動、投融資協同的良好市場生態
(五)健全科技創新債券融資審核「綠色通道」機制。發行人申報和發行科技創新債券適用「即報即審」的「綠色通道」機制。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可以參照適用知名成熟發行人優化審核安排,提升科技創新債券審核注冊效率,對不存在需重點關注的負面情形的,本所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六)鼓勵發行人創新設計債券條款。鼓勵發行人對發行方式、期限結構、利率確定和計算方式、還本付息方式、贖回或轉換選擇權、增信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支持發行人設置預期收益質押擔保、知識產權質押擔保、可轉換為股權、票面利率與科創企業成長或募投項目收益掛鈎、以募投項目收益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等創新條款。
(七)優化科技創新債券做市等交易機制安排。支持科技創新債券質押融資,質押折扣系數可以在債券各檔位對應折扣系數取值基礎上適當上浮,並適度降低科技創新債券納入基準做市券門檻。鼓勵證券公司為科技創新債券提供承銷與做市報價聯動服務,本所將證券公司開展科技創新債券承銷、做市業務情況納入證券公司年度評價、參與創新業務或產品試點的考慮因素。
(八)引導投資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債券投入。支持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創設投資于科技創新債券或掛鈎科創相關指數的專項資管產品。推動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創設科技創新債券類ETF,支持科技創新債券類ETF通過質押、做市等機制提升流動性。支持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中長期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債券及科技創新債券相關產品的配置。
(九)降低科技創新債券交易結算成本。本所繼續免收科技創新債券發行認購經手費、上市(掛牌)初費和年費、現券交易(轉讓)的交易經手費、回售交易經手費,並配合落實科技創新債券登記費、派息兌付手續費、贖回回售手續費和結算費免收工作。
堅持科技創新導向,科技創新債券資金應當依法依規主要投向科技創新領域。本所將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督促發行人合規使用募集資金,壓實中介機構對募集資金的監管職責,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國家戰略效能。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對科技創新債券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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