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规则》共12章67条,包含总则、市场成员、市场设立、市场品种、交易组织、费用传导、市场衔接、计量结算、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范围。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明确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地位,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调节。
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交易品种设立流程。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并拟定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需求合理性,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设立新品种时,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相关流程。
三是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明确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建立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规定的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
四是明确与电能量市场衔接机制。明确调频、备用、爬坡等有功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推动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经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能量费用按照电能量市场规则结算。
五是理清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出辅助服务需求并统一采购,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费用计算、提出安全约束、开展安全校核等业务,负责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监控工作,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辅助服务市场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披露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负责提供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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