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我們聊到了《Web3創業刑事風險防範指南(一):辨別與防範傳銷風險》,本篇我們繼續討論另一個話題: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因為虛擬貨幣市場與外匯市場存在波動性,而兩者結合産生的匯率差價會更高,那麽在進行多重兌換時,就會有人瞄准交易差價來賺點「零錢」,從而當起了USDT商家(簡稱「U商」)或是提供虛擬貨幣兌換服務。但是當虛擬貨幣與外匯交織在一起的時候,其複雜性和風險性倍增,這會導致發生僅僅賺了點小錢卻攤上大事的後果。
因此,本篇,曼昆律師從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罪將講起,來聊聊虛擬貨幣兌換的那些事。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等網站,以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為媒介,為客戶提供外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服務。換匯客戶在上述網站下單後,向網站指定的境外賬戶支付外幣。網站以上述外幣在境外購買泰達幣後,由範某玭通過非法渠道賣出取得人民幣,再按照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及服務費。上述網站非法兌換人民幣2.2億余元。其中,範某玭通過操作詹某祥、梁某鑽等人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賬戶及人民幣銀行賬戶,從陳某國處接收泰達幣600余萬個,兌換人民幣4,000余萬元。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範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梁某鑽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趙某團夥在阿聯酋和國内提供外幣迪拉姆與人民幣的兌換及支付服務。該團夥在阿聯酋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同時將相應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國内人民幣賬戶,後用迪拉姆在當地購入「泰達幣」(USDT,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再將購入的泰達幣通過國内的團夥即時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幣,從而形成國内外資金的循環融通。通過匯率差,該團夥在每筆外幣買賣業務中可獲取2%以上的收益。經查,趙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間兌換金額達人民幣4,385萬余元,獲利共計人民幣87萬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上述人員。
盤點總結:能夠看到,上述涉案人並沒有直接進行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直接兌換,而是采用一種迂回的方式,以虛擬貨幣為中間媒介,進而賺取匯率差價。那麽這種行為,為什麽涉及非法經營,最後被定罪處罰呢?
讓我們來看一下行政法意義上的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行為和刑法上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犯罪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所以針對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行為的定義很直觀,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倒買倒賣外匯,指不法分子在國内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②變相買賣外匯,指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那麽在這基礎上,若達到情節嚴重,就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以及《解釋》第三條,情節嚴重的標准是(以下滿足其一):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其標准是(以下滿足其一):
根據前文案例,郭某钊團夥和趙某團夥雖然在形式上沒有進行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直接買賣,但是其借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在本質上實現了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同時涉及金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而郭某钊案中,範某玭長期、單向以泰達幣USDT為媒介幫助主犯進行外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業務,且雙方之間還有投資、幫助解決銀行卡凍結問題等其他聯系,關系密切,被認定為幫助犯。
由此來看,我們其實不難發現,針對虛擬貨幣市場中發生的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行為可以總結以下兩種特征:
當前加密貨幣市場多出現後者的情形,最典型的手法被稱為「對敲」。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通常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開國家外匯監管,通過在境内收取客戶的人民幣或在境外收取客戶的外幣,再將等額的外匯存入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或境内銀行賬戶,資金在境内外實現單向循環。表面上雙方並未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匯的買賣,但實際上已經完成了買賣外匯的行為。
所以,盡管本質上只是實施了以虛擬貨幣為媒介,但客觀上只要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經營行為,就可能構成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罪。這種情形中,雖然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幣屬性,但是客觀上起到的是媒介作用,無法掩蓋違法買賣外匯的經營實質。
因此,在對外匯買賣型非法經營有所認知的基礎上,我們必須以嚴謹、穩重的態度,盡可能降低涉及該類型罪的風險,曼昆律師建議如下:
在數字化時代,加密貨幣慢慢滲透全球經濟的各個角落。從全球性市場的融合、資本流動的便捷性來看,監管政策的多變性以及市場情緒的共鳴導致虛擬貨幣與外匯的互動變得更加敏感。在此背景下,相關投資者應當對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保持相當的警惕,避免從賺點小錢演變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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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P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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