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財政部、民航局調整民航發展基金返還政策,民航發展基金用於機場自主安排項目的額度,由現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還調整為按機場所在區域以及機場生產規模分類設定返還比例。在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下,根據機場發展實際對返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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