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關於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後接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堅持帶量采購。原則上所有國家組織集采藥品協議期滿後均應繼續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不得“只議價、不帶量”。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均可參加。由醫療機構結合上年度實際使用量、臨床使用狀況和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報送擬采購藥品的需求量。醫保部門匯總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總量,結合帶量比例確定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於上一年度約定采購量。對於報送需求量明顯低於上年度采購量的醫療機構,應要求其作出說明,並加大對其采購行為的監管。應事先明確約定采購量分配規則,確保將約定采購量分配到每家中選企業和每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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