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耀萊集團(00970.HK)公布,公司於2021年7月6日收到原告耀萊控股有限公司(接管中)(原告方)發出的香港高等法院傳票令狀,其中公司及其財務總監和公司秘書(秘書)被列為被告之一。
在附有令狀的申索陳述書中,原告方指稱第一被告人,即原告方的實益擁有人,因沒有向聯交所公開披露有關其在公司股份中的最終實益權益的某些轉讓,而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法定責任。
原告方進一步指稱,由於公司及秘書未有採取行動糾正第一被告人的失誤,公司及秘書亦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報告責任,並合謀以非法方式傷害原告方。原告方除向其他被告人申索外,原告方因此向第一被告人、公司及秘書作出共同及各別的申索損害賠償,申索額約為港幣1.43億元及利息和費用。
公司向資深大律師尋求初步書面意見,其初步意見是原告方對公司及秘書提出的訴狀表面上缺乏足夠的詳情以透露可行的申索,因此原告方對公司及秘書的申索在現階段為不可持續。公司及秘書認為原告方的申索毫無根據,並將對法律訴訟作出積極抗辯。公司董事會目前預計法律訴訟不會對集團的財務及營運方面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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