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拉夏貝爾(06116.HK)公布,公司於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申請人)與邢加興先生、該公司、拉夏貝爾服飾(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樂服飾有限公司及成都樂微服飾有限公司(合稱「被強制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相關執行通知書,根據《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0號、《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0號、《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1號及《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1號,上述案件已進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公司資產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可能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最終影響將以年度審計結果為準。公司將積極與光大銀行進行溝通,爭取儘快妥善解決該借款合同糾紛。同時,公司亦將積極採取必要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一)《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0號、《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0號相關情況
1、 《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0號主要內容申請執行人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進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滬74民初370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第22條規定,責令被強制執行人履行(2020)滬74民初3705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並支付執行費人民幣136,850元。
2、 《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0號主要內容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執行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金融
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向被強制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因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責令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該規定第三條、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責令被強制執行人收到此令後7日內,如實向上海金融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融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上海金融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二)《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1號、《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1號相關情況
1、 《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2021)滬74執321號主要內容
申請執行人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進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滬74民初370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和該規定第22條規定,責令被強制執行人履行(2020)滬74民初370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並支付執行費人民幣154,650元。
2、 《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2021)滬74執321號主要內容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執行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向被強制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因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責令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該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責令被強制執行人收到此令後7日內,如實向上海金融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融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上海金融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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