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其中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改制重組後再轉讓房地產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改制重組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確定;經批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為作價入股時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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