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東北電氣(00042.HK)公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全資附屬公司瀋陽凱毅電氣有限公司(瀋陽凱毅)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一中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1)瓊96民初627號】:海南一中院就瀋陽凱毅訴瀋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瀋陽高開)、第三人東北電氣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於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號(2021)瓊96民初627號。
訴訟請求:⑴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人民幣(下同)17,046萬元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7,046萬元為基數,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⑵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為履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7月19日對國家開發銀行訴訟案的(2004)高民初字第802號民事判決書,2007年12月18日東北電氣與瀋陽高開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因東北電氣與瀋陽高開無法相互返還股權債權,為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號判決,雙方約定由東北電氣向瀋陽高開支付股權轉讓對價24,712萬元,扣除瀋陽高開應向東北電氣返還的債權7,666萬元後,東北電氣仍須向瀋陽高開支付股權轉讓款17,046萬元”。
2007年12月20日,東北電氣向瀋陽高開支付股權轉讓款17,046萬元。由此,東北電氣已經履行完畢(2004)高民初字第802號判決項下對瀋陽高開的義務。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執複27號執行裁定書,東北電氣需繼續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號判決項下東北電氣對瀋陽高開的義務,導致東北電氣2007年12月20日按約定向瀋陽高開支付的17,046萬元發生損失,瀋陽高開因此得利17,04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瀋陽高開作為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該17,046萬元,東北電氣作為受損失人可以請求瀋陽高開返還取得的利益,故瀋陽高開應向東北電氣返還該17,046萬元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利息以17,046萬元為基數,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021年4月8日,東北電氣與原告瀋陽凱毅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東北電氣擁有的請求瀋陽高開返還東北電氣於2007年12月20日向瀋陽高開支付的17,046萬元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利息以17,046萬元為基數,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東北電氣已經通知被告債權轉讓事宜,被告依法應向原告返還東北電氣於2007年12月20日向瀋陽高開支付的人民幣17,046萬元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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