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聯眾(06899.HK)公布,高宏先生被罷免執行董事職務,而傅強女士及胡文先生各自亦被罷免非執行董事職務,即時生效。
章程細則第16.18(f)條規定,倘若至少四分之三(如果不是整數則以最接近的較小整數為準)的當時在職董事(包括其自身)簽署並發送書面通知將其免職,則董事將被罷免職務。誠如公司開曼法律顧問所告知,罷免通知符合章程細則第16.18(f)條之規定。
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的規定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包括但不限於(a)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b)為適當目的行事;(c)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及(d)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等。基於上市規則第3.08條的規定及以下原因,公司為了維護公司的股東和本公司的利益,把上述三名董事罷免(詳見連結)。
公司的董事會認為胡先生也同樣存在嚴重的潛在利益衝突,無法以公司整體的利益為前提行事,滿足董事責任的基本要求,不再符合上市規則第3.08條的規定。公司的董事會亦有理由認為該等被罷免董事可能違反了執行董事聘任合同第3.4條和第10.1條,非執行董事任命函第2.2條、第6.1條及6.2條等條款的規定,即其中的一位或多位可能未向公司及時、如實披露利益衝突、未能保護公司保密信息、並╱或以其他形式損害公司利益。
故此,公司的董事會認為該等被罷免董事未能符合董事應具備的條件,其等繼續參與公司的管理或出任公司的董事將未能符合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於2014年6月12日採納的經修訂和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第16.18(f)條,將上述三名董事罷免。公司亦正在與法律顧問研究如何將就以上該等被罷免董事的相關行為進行進一步追責及╱或追討。
在罷免高先生丶傅女士及胡先生作為公司董事後,董事會餘下的成員會盡力維護股東的利益,此舉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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