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新華通訊頻媒(00309-HK)自願公告,有關針對公司前聯席主席、前執行董事兼前行政總裁陳振和先生的法律行動。
於2021年1月28日,公司及公司直接全資附屬公司新華通訊頻媒有限公司「原告人」於區域法院向陳先生(作為第一被告人)、公司前執行董事兼企業管治委員會前主席季為先生(作為第二被告人)、公司前公司秘書吳慈飛先生(為一位事務律師)(作為第三被告人)及第一被告人的女兒陳瑩女士(為公司前副總裁)(作為第四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法律行動為針對第一被告人的第二次法律行動,內容有關違反受信責任(包括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以及在未遵守公司薪酬政策及程序的情況下批准酌情花紅);知情地協助其他三名被告人違反彼等的受信責任或以不當手法取得利益;以及未有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及勤勉行事。
針對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的法律行動乃有關違反受信責任(包括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以及在未遵守公司薪酬政策及程序的情況下尋求酌情花紅及收取未經授權款項);及以不當手法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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