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康宏環球(01019-HK)公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香港上訴法院在CACV 197/2020(原高等法院案件HCA 399/2018)審理了康宏財務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就夏利士法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決的上訴申請。原訟裁決涉及康宏財務申請向曹貴子發出資產凍結令。
在上訴聆訊當天,上訴法院批准了康宏財務的上訴申請,且將原訟裁決撤銷。根據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的法庭命令,上訴法院向曹貴子發出全球資產凍結令,述明直至HCA 399/2018正式審訊(包括審訊期間),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曹貴子不能:(1) 將其任何香港境內的資產移出香港,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在其本人名下,亦不論該等財產由其獨有或聯名擁有,上限為769,581,153.66港元;或(2) 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少其任何資產的價值,不論該等財產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在其本人名下,亦不論該等財產由其獨有或聯名擁有,上限為769,581,153.66港元。
此禁制令尤其包括(但不限於)曹貴子名下註冊或持有的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其變賣所得的淨收益。為方便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參考,誠如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的公告所披露,HCA 399/2018由康宏財務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曹貴子及康宏若干前任管理層成員提訴,追討康宏財務因上述人士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之前進行的一連串不當交易而遭受的損失及損害,金額約為715,000,000港元。繼(1)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及八日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拘捕若干公司的前任管理層成員後(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發出公告披露),公司的管理團隊進行了改組,及(2)公司現有管理團隊發現若干交易對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造成損失而必須展開法律程序,因此展開一系列法律程序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上訴法院在CACV 197/2020(原高等法院案件HCA 399/2018)向曹貴子發出全球資產凍結令的原因(裁決理由將稍後頒下)是上訴法院接納康宏財務向曹貴子申索高達769,581,153.66港元的損害及損失賠償有勝訴機會的案情,而且基於HCA 399/2018的申索性質,以及基於曹貴子在二零一七年之前的關鍵時期擔任公司及╱或康宏財務的事實董事時的所作所為,曹貴子捲款的風險相當高。
在HCA 399/2018開展之後,廉政公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落案起訴曹貴子及若干本公司的前任管理層成員,罪名是在以作價89,400,000港元收購信盈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交易中串謀詐騙聯交所、公司及其董事會及股東,上述收購交易亦正是康宏財務在HCA 399/2018中尋求撤銷的其中一項交易(或向曹貴子及其他相關被告人申索替代性賠償或衡平法賠償)。
曹貴子及其他人等就該等指控的刑事審訊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展開,案件編號為DCCC 678/2019。截至公告發出當日,審訊仍在進行中。根據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HCA 2922/2017)中存檔的傳訊令狀,公司指控曹貴子連同其聯繫人透過採取一致行動,在二零一七年或更早時通過一系列不當操作,非法濫用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資金。該等操作包括循環融資協議和各種不正當交易,導致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等法律程序中存檔的狀書,公司指稱在該等一致行動中,曹貴子在所有關鍵時刻均表示自己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且擔任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的事實董事。控方在上述刑事審訊中呈堂的證據也證實了公司的案情,即據稱曹貴子在約二零一七年四月期間曾經書面承認自己是公司的50%股東。根據公司在HCA 2922/2017的申索陳述書中所述,曹貴子透過委任其聯繫人出任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要職,從二零一三年起逐步取得本公司的擁有權及控制權。因此,上述最新的上訴法院頒下全球資產凍結令的判決,加強了在HCA 399/2018中(通過康宏財務)對公司的財務保障,因為這能令曹貴子的資產受制於全球資產凍結令。如果康宏財務最終在HCA 399/2018的審訊中取得勝訴,則可以利用曹貴子受制於全球資產凍結令的資產執行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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