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博駿教育(01758-HK)公布,於2020年6月19日,成都博駿、新登記股東、綜合聯屬實體及中國營辦學校的董事及理事會成員按與現有結構性合約相同的條款及條件訂立新結構性合約,主要由於成都銘賢的名義股東由現有登記股東(為個人)變更為新登記股東(為公司實體)。
現有結構性合約於2020年6月16日由新結構性合約取代。訂立新結構性合約旨在以新登記股東(為公司實體)作為成都銘賢的唯一名義股東,減少日後成都銘賢的名義個人股東出現任何變動時重新訂立新系列合約安排的可能性。
於上市時,公司尋求且聯交所已授出首次公開發售豁免,內容有關集團以現有結構性合約形式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首次公開發售豁免受若干條件規限,包括(其中包括)基於現有結構性合約為公司及其直接控股的附屬公司(作為一方)與綜合聯屬實體(作為另一方)之間的關係提供可接受框架,框架可於現有安排到期後或就集團認為可提供業務便利時可能有意成立的從事與集團相同業務的任何現有或新外商獨資企業或營運公司(包括分公司)按與現有結構性合約大致相同的條款及條件予以重續及╱或複製,而毋須取得股東批准。
鑒於(i)新結構性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與現有結構性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惟成都銘賢的名義股東身份及因個人股東變為法團股東而作出的條款修訂除外;(ii)新結構性合約就公司及其公司直接擁有股權的附屬公司(作為一方)與綜合聯屬實體(作為另一方)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個可接受的框架(與現有結構性合約提供的框架相同);(iii)根據現有結構性合約及新結構性合約,綜合聯屬實體的成員為相同的;(iv)於簽立新結構性合約後,綜合聯屬實體的財務業績將繼續於公司的財務報表綜合入賬,猶如彼等為公司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v)名義股東由六名個人變更為公司實體,可減少未來名義個人股東出現任何變動時重新訂立一系列新的結構性合約的可能性;(vi)在新結構性合約下,成都博駿繼續行使在成都銘賢的所有股東權利,名義股東由六名個人變更為公司實體不會影響成都博駿在成都銘賢的委託股東權利;及(vii)引入王先生為成都銘賢的新股東,將有助於中國銀行更好地了解本公司的股權結構,董事認為,出於業務上的便利,訂立新結構性合約乃為合理。
由於新結構性合約乃根據首次公開發售豁免的條件自現有結構性合約複製,公司已向聯交所尋求確認,而聯交所已確認,只要股份於聯交所上市,新結構性合約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屬於首次公開發售豁免所載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規定的範圍,並獲豁免(i)上市規則第14A.105條項下的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及(ii)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3條設定年度上限的規定,惟須遵守首次公開發售豁免的相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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