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劃繳。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並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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