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和(00001-HK)欢迎欧盟普通法院裁定集团反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否决3英国与O2合并的上诉得直。
长和在上诉中指出,欧盟委员会审理该合并以及其他欧洲电讯商等合并的取向,是以错误的成见作导引,以为每个欧盟成员国需要至少四家流动网络营运商才可维持市场竞争。
这取向无视市场实况,无视欧洲以至全球各地许多合并成功案例曾为市场带来重大投资、网络改善、以及因流动网络营运商合并而为消费者带来利益的种种明证。很不幸欧盟委员会的取向煞停或妨碍了多项本来能为欧洲消费者和电讯行业带来新投资、创新和裨益的重要电讯业整合方案。
按法院决定,委员会有需要重新审视对电讯业合并的评核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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