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稱,除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符合要求外,也允許市值200億元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境內發行股票或預託證券(CDR)。
公告指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中證監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發改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至於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滙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證監,由中證監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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