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2019 年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將於今年 5 月 1 日生效。
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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