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有關在COVID-19大流行下刊發業績公告作出進一步指引,發行人可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初次延期最多為本聲明刊發日起計的60天。
公告指出,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戰是前所未見的,證監會及聯交所理解到市場參與者在此情況下面對的挑戰。鑑於疫情的嚴重性,他們認為鼓勵市場參與者優先考慮所有相關人員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適的,包括上市發行人的會計和其他人員以及核數師。上市發行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地評估其履行匯報的職責,而證監會與聯交所將致力提供可行協助。
指引指出,發行人可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初次延期最多為本聲明刊發日起計的60天。若發行人如上文所述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其必須公佈其預計可刊發年度報告的估計日期,並解釋得出該估計時所考慮的因素;以及致力使市場知悉其年度報告的預計刊發日期以及其他適當的更新。
證監會和聯交所理解,針對COVID-19大流行的旅遊限制及其他預防措施何時解除尚存不確定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給予多於上述60天期限的延期(進一步延期)。聯交所將按發行人的個別情況而考慮其進一步延期的申請。如要申請進一步延期,發行人必須向聯交所提供(i)其為何需要進一步延期的解釋;其編制及刊發年度報告的計劃詳情;以及)其有關進一步延期擬刊發的公告(包括向市場提供在此期間的任何更新的財務及營運資料)。聯交所將評估每項申請,當中的考慮包括市場是否充分知悉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表現;以及其他正在交易的證券的相關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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