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發表聲明,就因應嚴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遊及其他限製的情況下如何披露財務資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數師提供指引。若上市發行人認為,基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製,它將無法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刊發初步業績公告,上市發行人便應儘快聯絡聯交所以便商討有關情況。如發行人無法與其核數師取得同意,但卻在其他各方面能夠完全遵從《上市規則》内的其他匯報規定,發行人便應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該份尚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在這些情況下,聯交所一般會容許該上市發行人的證券繼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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