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就《外商投資法》作出司法解釋,其中提到若投資合同簽訂時,即使未符合負面清單要求,但只要負面清單在法院裁判前,放寬要求,投資合同就會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又表示,司法解釋是希望盡量令投資合同有效,並讓法官知道如何處理有關外商投資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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