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圓美光電(08311-HK)公布,於2019年9月25日,該公司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發出日期為2019年9月25日之呈請之蓋章文本。
呈請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針對全體該公司董事(作為呈請之第一至第六答辦人)(董事答辯人)以及該公司(作為呈請之第七答辯人)。
證監會於呈請中指稱,就出售持有尚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約50.14%股權之該公司附屬公司(該出售之詳情於該公司日期為2016年12月22日之公告披露0,董事答辯人違反彼等作為該公司董事之職責,證監會聲稱,致令根據該公司一間附屬公司向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鄭偉德收購圓尚科技有限公司而訂立之協議內之溢利保證(該收購之詳情於該公司日期為2015年1月22日之公告及該公司日期為2015年3月6日之通函中披露),鄭先生須支付的補償有所減少。
根據呈請,證監會申請:(i)作出一項頒令,據此,董事答辯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a)擔任或留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清盤人或其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b)關涉或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之管理,期限由法院按適用情況釐定;及(ii)作出一項頒令,要求董事答辯人向該公司賠償上述鄭先生須支付的補償差額,金額約2.5191億港元,或作為替代,作出一項頒令,據此,該公司須針對任何或全部董事答辯人提出民事訴訟,收回該補償差額。該公司知悉董事答辯人不同意證監會在呈請中所作的指稱,並擬積極抗辯呈請及證監會尋求之頒令及濟助。該公司正就呈請尋求法律意見,及將於適當時間或根據GEM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另行刊發公告,向該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關於呈請之任何重大發展之最新資訊。目前該集團業務營運一切如常。
股份暫停買賣該公司股份於GEM之買賣將繼續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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