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9日消息,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總結梳理了十種追責情形。
《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相關責任追究:1.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2.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閑置的;3.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4.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的; 5.在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6.偽造、變造、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7.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准的;9.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10.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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