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港交所(00388-HK)旗下聯交所公佈,修訂《上市規則》,增加對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發行人,所適用的特定停牌規定。
修訂包括: 相關停牌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i) 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 (ii) 發行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
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延長的期限由聯交所根據個別情況而定。按現行《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GEM 發行人:12 個月)可能會被聯交所除牌。
聯交所亦會設過渡安排:若主板及GEM發行人停牌純粹是因為核數師對發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
新修訂在2019年9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生效。
在43 家2017年度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的發行人中,19家發行人已解決其審計問題,另有5家發行人純粹是因為有持續經營問題才收到無法表示意見,在新的《上市規則》規定下毋須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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