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中介機構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購房。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購房人購買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中介機構不得以要求購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優先選房、提高購房價格、減少價格折扣、樓盤未封頂等方式,變相要求職工白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引導職工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 阻撓或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購房。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應享有與一次性付款或者商業貸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選擇房源的同等權利。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予貸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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