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發布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對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下稱“紅籌企業”)的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作出了規範。
《特別規定》所規範的“紅籌企業”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經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審核並註冊,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規定明確,紅籌企業境內財務信息披露應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於在境外財務報告中披露的信息,其境內上市財務報告中也須予以披露。
根據《特別規定》,紅籌企業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經財政部認可,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的會計準則(下稱“等效會計準則”)編制,也可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下稱“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同時,提供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
紅籌企業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中須明確所采用的會計準則類型。紅籌企業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時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境內上市後不得變更。
與此同時,紅籌企業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時,須在遵循等效會計準則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礎上,提供滿足證券市場各類主體和監管需要的補充財務信息。
補充財務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關鍵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凈利潤、凈資產、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經營和投資與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等。
另外,根據《特別規定》,采用等效或境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紅籌企業,在中期報告中提供財務信息時,僅需提供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凈資產和凈利潤。
中國證券網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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